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章合同履行中對物資供應方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章合同履行中對物資供應方的規定 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麵履行自己的義(yi) 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xi) 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yi) 務。 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jia) 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nei) 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guan) 條款或者交易習(xi) 慣確定。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就有關(guan) 合同內(nei) 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e) 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ye) 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二)價(jia) 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jia) 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jia) 或者政府指導價(jia) 的,按照規定履行。(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chan) 的,在不動產(chan) 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yi) 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zhai) 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zhai) 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yu) 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yi) 務一方負擔。 第一百一十一條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jia) 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yi) 務或者履行合同義(yi) 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chang) 額應當相當於(yu) 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wei) 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chang) 責任。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wei) ,侵害對方人身、財產(chan) 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